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它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業的權利和資格,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經濟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應聘某一職位時,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參與競爭,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權,也不得對任何人予以歧視;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對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職位條件的人,應給予他們平等的機會,而不是不論條件如何都同等對待。
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作為就業的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根據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選擇用人單位和工作崗位。
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定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4.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秳趧臃ā?/font>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6.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
7.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公民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越來越依賴于專門的職業培訓。因此,勞動者若沒有職業培訓權利,那么勞動就業權利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8.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